(2015)夏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吕亚吉与樊全吉民间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樊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吕某,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樊某,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某与被执行人樊某民间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吕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吕某与被执行人樊某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吕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5)夏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陈平道代理审判员 吴芮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解德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