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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执字第881-8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王如波、胡丽等与肇庆市新松涛宾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如波,胡丽,梁肇勤,陆鹤鸣,罗家锋,李希文,肇庆市新松涛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881-886号申请执行人:王如波,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申请执行人:胡丽,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申请执行人:梁肇勤,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申请执行人:陆鹤鸣,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申请执行人:罗家锋,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申请执行人:李希文,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肇庆市新松涛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如波、胡丽、梁肇勤、陆鹤鸣、罗家锋、李希文与被执行人肇庆市新松涛宾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六案【执行案号分别为:(2015)肇端法执字第881-886号】,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如波、胡丽、梁肇勤、陆鹤鸣、罗家锋、李希文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述六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如波等六人的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881-8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坤朝审 判 员  郭 锦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宇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