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莲民初字第05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巧妮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丰镐路西口支行储蓄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巧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丰镐路西口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5332号原告张巧妮,女,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丰镐路西口支行,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土门街道丰镐西路185号。负责人蒋东新,该支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巧妮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丰镐路西口支行储蓄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巧妮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巧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王晓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