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严强与褚惠敏、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强,褚惠敏,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142-2号申请执行人严强。被执行人褚惠敏。被执行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杨店镇桃花驿大道。法定代表人刘金华。本院2015年6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严强与被执行人褚惠敏、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褚慧敏、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了安陆市人民法院(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8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85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严强与被执行人褚惠敏、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丁 杰审判员 宋 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樊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