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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滴法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淑云与郜文忠、张宝存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云,张宝存,郜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滴法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刘淑云,女,1966年11月20日出生,住所地鸡西市滴道区中心五委**组,证件号码230304196611204427。被执行人张宝存,男,1963年4月4日出生,地址吉林省桦甸市北台子乡永隆村火龙岭社,证件号码220282196304045616。被执行人郜文忠,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地址吉林省桦甸市启新街向阳委*组,证件号码220225196902276513。刘淑云申请执行张宝存、郜文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4月1日作出的(2002)滴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宝存、郜文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淑云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张宝存、郜文忠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本案被执行人张宝存,郜文忠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淑云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滴法执字第10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宝存、郜文忠可供执行财产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刘淑云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吉涛审判员  刘子坤审判员  赵成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思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