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执字第18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周鹏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8392号罪犯周鹏,男,1981年6月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禄劝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作出(2014)官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官渡监狱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周鹏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鹏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另查明,该犯系同类累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鹏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鹏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顾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