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刑初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严富勇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富勇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川法刑初字第0039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富勇,男,1943年5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重庆市南川区。2015年8月2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川检刑诉(2015)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富勇犯强奸罪,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熠、被告人严富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日早上7时40分左右,被告人严富勇在南川区XX镇XX村X组自己家中,在明知郭某某(女,生于201O年11月18日)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对正在该屋床上看电视的郭某某实施奸淫,致其轻微伤。被告人严富勇在对郭某某实施奸淫过程中,被其儿媳妇尤某某回家当场发现,后被告人严富勇于案发当日被南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严富勇的行为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严富勇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图及照片,证人张某甲、郭某某、尤某某、张某乙、周某某、邓某某、张某丙的证言,重庆市圣保罗医院报告单、西南医院门诊诊断证明书、现场女子医院住院病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提取笔录、DNA检验报告,情况说明、办案说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严富勇的供述及户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富勇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严富勇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从重处罚;其奸淫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更应从严惩处。被告人严富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富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日起,至2021年2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中理人民陪审员 魏家道人民陪审员 冯道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