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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胡秀华与东营市泰达橡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秀华,东营市泰达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1542号申请执行人胡秀华。被执行人东营市泰达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西水村。法定代表人张国才,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胡秀华与东营市泰达橡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未执行标的额14231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广民二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荣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