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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韦建光、韦从军等与鹿寨县黄冕镇人民政府、鹿寨县国土资源局乡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鹿行初字第25号原告韦建光。原告韦从军。原告易德军。原告罗已有。原告易木生。原告何成林。6原告(以下简称:原告方)委托代理人李俊,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鹿寨县黄冕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鹿寨县黄冕镇清江路148号。法定代表人韦爱君,镇长。委托代理人朱彦斌,鹿寨县黄冕镇副镇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颖哲,鹿寨县黄冕镇司法所所长。被告鹿寨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鹿寨县飞鹿大道279号。法定代表人孙一挺,局长。委托代理人莫修强,鹿寨县国土资源局法规股股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谭忠禄,广西香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建光、韦从军、易德军、罗已有、易木生、何成林诉被告鹿寨县黄冕镇人民政府、鹿寨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韦建光、韦从军、易德军、罗已有、易木生、何成林等6人认为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履行了其请求公开的政府信息,诉讼目的已达到,故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鹿寨县黄冕镇人民政府、鹿寨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本院认为,韦建光、韦从军、易德军、罗已有、易木生、何成林等6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鹿寨县黄冕镇人民政府、鹿寨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其诉讼目的已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建光、韦从军、易德军、罗已有、易木生、何成林撤回对被告鹿寨县黄冕镇人民政府、鹿寨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建光、韦从军、易德军、罗已有、易木生、何成林共同负担。审 判 长  刘小玲人民陪审员  罗福锦人民陪审员  陆秀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徐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