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2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与太仓四新纺织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20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负责人姚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包忠华,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丹婷,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太仓四新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佩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与太仓四新纺织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太商初字第004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调解书,太仓四新纺织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6月13日前给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保险费32411.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5元。因太仓四新纺织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32716.2元。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太仓四新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及厂房由银行设定抵押,该房地产他案尚在处置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风险、举证责任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太仓四新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由银行设定抵押且他案尚在处置中,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被执行人太仓四新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由银行设定抵押且他案尚在处置中。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商初字第004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东昕执行员 王 勇执行员 钱 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展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