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执字第9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胡志敏与张东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志敏,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959-2号申请执行人胡志敏。被申请执行人张东。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253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胡志敏与张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2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雪梅审 判 员 许伦康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