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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执字第9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胡志敏与张东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志敏,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959-2号申请执行人胡志敏。被申请执行人张东。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253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胡志敏与张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2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雪梅审 判 员  许伦康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