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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行审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夏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小普、冯晓娜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夏行审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夏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一环路东段路南。法定代表人廖亮,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肖鑫涛,夏邑县太平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小普,农民。被执行人冯晓娜,农民。系李小普之妻。申请人夏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小普、冯晓娜夫妇履行其2015年3月11日对二被执行人作出的夏人口征字(2015)014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分别对二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20910元,合计41820元。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夏人口征字(2015)014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夏人口征字(2015)014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执行。限被执行人李小普、冯晓娜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自动履行夏人口征字(2015)0140号行政征收决定书确定的社会抚养费418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王相云审判员  刘玉华审判员  王学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永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