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爱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尚伟与尚明、尚光、尚桂敏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伟,尚明,尚光,尚桂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爱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尚伟。被执行人尚明。被执行人尚光。被执行人尚桂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5)爱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被继承人尚××所有的座落于牡丹江市爱民区×××小区×栋×单元×××室,房产图号为××××××、建筑面积64.89平方米的房屋一处变更申请执行人尚伟所有。二、申请执行人尚伟可持本裁定书在法定的期限内到房屋管理机构办理产权更名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晓东审判员 刘金君审判员 曹连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