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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字第3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曾金标与山东华旌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金标,山东华旌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3289号申请执行人曾金标,个体经营户。被执行人山东华旌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如秀,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商终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曾金标与被执行人山东华旌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华旌木业有限公司在义堂工业园有木地板生产线(机器设备)一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华旌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木地板生产线(机器设备)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艾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德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