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中法民一终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潘维珍与黄瑞妥以及陈德雄、江祖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维珍,黄瑞妥,陈德雄,江祖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民一终字第6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维珍,女,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瑞妥,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原审被告:陈德雄,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原审被告:江祖要,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上诉人潘维珍因与被上诉人黄瑞妥、原审被告陈德雄、江祖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上诉人潘维珍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潘维珍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维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潘维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龙 飘审 判 员 司徒达国代理审判员 莫 怡 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梅 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