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0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范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1100号原告范某,女,1992年10月22日生,汉族。被告范某某,男,1987年9月27日生,农民。原告范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茸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田富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