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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0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范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1100号原告范某,女,1992年10月22日生,汉族。被告范某某,男,1987年9月27日生,农民。原告范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茸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田富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