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民二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祥运物资有限公司与府谷县红草沟煤矿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民二初字第589号原告平顶山市祥运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卿律,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府谷县红草沟煤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凤勇,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祥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府谷县红草沟煤矿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祥运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府谷县红草沟煤矿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祥运物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顶山市祥运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50元,减半收取10275元,由原告平顶山市祥运物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岳梦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