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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3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健与胡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健,胡春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3515号原告:郑健。被告:胡春香。原告郑健为与被告胡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郑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郑健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赛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卢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