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3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丁西奎诉被告宋信田、陈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3035号原告:丁西奎,男,195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宋信田(又名XX),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陈艳,女,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址同上。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肖成杰,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西奎诉被告宋信田、陈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西奎撤回对被告宋信田、陈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广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卜小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