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2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陈强与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强,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2182号原告陈强。被告文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强诉被告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强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强承担。审判员 余先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