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执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申请执行赵艳腾、郭琦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赵艳腾,郭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42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前进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孙建章,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成强,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艳腾,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凤凰街道办事处新跃村中组村民,住该组35号。被执行人郭琦,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国际税务局稽查局职工,住西安市阎良区凤凰东路城建集资楼11号。本院执行的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阎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赵艳腾、郭琦追偿权纠纷一案,涉案标的62652元、承担执行费840元,合计634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即被执行人赵艳腾、郭琦于2015年10月30日履行案款62652元,执行费84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阎执字第004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三、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受偿0元,未受偿6265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白凌河执 行 员 张 艳人民陪审员 王文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