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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2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马黎华与崔光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黎华,崔光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412号原告马黎华,男,199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闻喜县。被告崔光明,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英才学院。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黎华与被告崔光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黎华于2015年11月1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黎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黎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