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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执异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怀化市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叶英与舒象友、李延长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异字第40号异议人怀化市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怀化市鹤城区本业大道141号。法定代表人舒象友,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叶英。被执行人舒象友。被执行人李延长。被执行人田跃进。异议人怀化市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本院在执行杨叶英申请执行舒象友、田跃进、李延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冻结了异议人的银行账户的行为,损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该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怀化市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该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怀化市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怀化市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陈龙飞审判员  张 旭审判员  刘 礼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舒美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