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文高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天和与王天森、王振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高民初字第219号原告王天和,男,195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海红,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天森,男,194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振清,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天和诉被告王天森、王振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原告王天和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天森、王振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天和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天和负担。审 判 长  刘立铭审 判 员  董 星人民陪审员  张艳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文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