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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第三人马某丙分家析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506号原告马某甲,女,回族,生于1953年6月2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王海云,民和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乙,男,回族,生于1950年10月26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第三人马某丙,男,回族,生于1973年11月5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第三人马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鄂秀英审 判 员  洪克治代理审判员  马小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