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12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自贡供电公司申请执行荣县旭阳镇余家沟煤矿提取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1271-1号申请执行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自贡供电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法定代表人姚建东,总经理。被执行人荣县旭阳镇余家沟煤厂,住所地荣县。法定代表人张富金,矿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荣民二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荣县旭阳镇余家沟煤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自贡供电公司电费125935.45元,并承担执行费1789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荣县旭阳镇余家沟煤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荣县旭阳镇余家沟煤厂的关闭补偿款127724.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国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