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南民初字第008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孙新建与杨和平、濮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新建,杨和平,濮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溧南民初字第00847号原告孙新建。被告杨和平。被告濮永明。原告孙新建与被告杨和平、濮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新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和平、濮永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新建诉称,2011年11月22日,被告杨和平向原告借款66000元。2012年,被告杨和平下落不明。被告杨和平、濮永明是夫妻关系,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66000元。被告杨和平、濮永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2日,被告杨和平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孙新建人民币现金陆万陆仟元整(¥66000.00)”。审理中,原告称被告于2011年11月22日向原告借款66000元,用于归还所欠他人货款,后一直未归还给原告。另查明,被告杨和平、濮永明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1年11月23日经本院调解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随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杨和平欠原告孙新建66000元的事实有相应的欠条予以证明,依法予以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被告杨和平、濮永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和平、濮永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孙新建欠款6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中院上诉费账户:账号:80×××63,户名: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电话:0519-8557****、8557****,汇款人在备注栏或用途栏必填两项内容:1、单位名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费用性质:诉讼费,并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另,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账号:51×××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审 判 长 戴伟民审 判 员 薛 凯人民陪审员 朱全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梦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