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广西巴马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覃兴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巴马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覃兴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758号原告广西巴马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东园路85号。法定代表人黄福军,总经理。被告覃兴贵。原告广西巴马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覃兴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受理后,同年11月16日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巴马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7元,减半收取478.5元,由原告原告广西巴马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丰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宏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