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杨秀英与王庆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479号申请执行人杨秀英,女,1953年11月25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职工,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王庆专,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杨秀英申请执行王庆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秀英因与被执行人王庆专达成协议,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石大民初字第19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闫宁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