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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34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何邦合与单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邦合,单国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3458号原告:何邦合,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单国东,男,汉族,住定远县定城镇汽车站旁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邦合与被告单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邦合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双方已达成和解,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邦合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邦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何邦合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明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磊附:本案处理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