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关于尹志东、代洪臣与张秀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38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志东,代洪臣,张秀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尹志东。申请执行人代洪臣。被执行人张秀伟。关于尹志东、代洪臣与张秀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2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秀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张秀伟所有的车牌号为冀H5N3**号轿车一辆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运通停车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窦永海审 判 员 张金伍代理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岩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