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法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二霞与许洪昌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法执字第248号申请人李二霞,女,汉族,1987年3月6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被执行人许洪昌,男,汉族,1987年12月17日生,河南省太康县。关于李二霞申请执行许洪昌离婚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许洪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6月20日前按生效的(2015)太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洪昌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太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孔执行员 彭庆福执行员 万方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忠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