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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30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赵云成与赵书强、孙建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云成,赵书强,孙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029号申请执行人赵云成。被申请执行人赵书强。被申请执行人孙建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云成与被执行人孙建新、赵书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耿秀仑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孙建新、赵书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合乎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志刚审判员  刘启生审判员  李秋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