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执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甄东恒、邹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东恒,邹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尉执字第616号申请执行人甄东恒,男。被执行人邹坤,住尉氏县。甄东恒申请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甄东恒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尉氏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松松、王英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志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