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7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维治、张霞霞、高志刚、张小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维治,张霞霞,高志刚,张小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7379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神木县。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维治,男,1983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张霞霞,女,1982年12月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被告王维治之妻。被告高志刚,男,1976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张小峰,男,1978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维治、张霞霞、高志刚、张小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四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维治、张霞霞、高志刚、张小峰的起诉。诉讼费用29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宝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