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2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某与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2075-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临时工。被执行人宋某,曾用名宋文敬,无业。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3年3月7日作出(2013)邳少民初字第0028号民事调解书:宋某付给吴某生活帮助费10000元,于调解书送达之日付5000元,余款5000元于2013年12月31日前一次付清。双方无其他经济纠纷。因被执行人宋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207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郭 峰执行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