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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海法礼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海分公司与林婉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海分公司,林婉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礼民初字第220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海分公司,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李长江,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金英,公司职员。被告:林婉娟,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海分公司诉被告林婉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海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宝红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