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申字第0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顾永明、乔世政与乔世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顾永明,乔世政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申字第0005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顾永明。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乔世政委托代理人:蔡明辉,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顾永明因与被申请人乔世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4)徒民初字第01264-1号民事裁定和本院(2015)镇民终字第008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顾永明申请再审称:根据原审法院(2012)徒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调解书,乔世政应对涉案租赁房屋的漏水进行修缮,但乔世政修缮的房屋越修越漏水。因乔世政未将漏水房屋修好,故我再次提起诉讼。原审裁定对我要求乔世政修缮房屋漏水及损失赔偿的起诉予以驳回是错误的。请求贵院对此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2012年9月21日顾永明向原审法院起诉乔世政就是涉案租赁房屋漏水问题,原审法院(2012)徒民初字第1211号生效民事调解书载明由乔世政修缮漏水房屋,双方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延长六个月。此民事调解书已对房屋漏水及所致顾永明的租金损失作出了处理。顾永明2104年提起的本次诉讼,其主张的房屋漏水及所致其租金损失,即2012年9月21日顾永明向原审法院起诉乔世政,原审法院(2012)徒民初字第1211号生效民事调解书已作出处理的事项。故本案顾永明的此诉讼请求,构成重复起诉。故本案原一审裁定驳回顾永明的起诉,本院二审裁定驳回顾永明的上诉,维持原裁定,并无不当。综上,顾永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顾永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章晓东审判员 冷德华审判员 张伍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迎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