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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弋民一初字第0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邵志成与黄建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志成,黄建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弋民一初字第01325号原告:邵志成,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现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告:黄建科,男,年龄不详,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志成诉被告黄建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志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志成承担。审判员  朱顺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立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