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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执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菊香与被执行人吴永发买卖合同任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菊香,吴永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蛟执字第587号申请执行人:刘菊香,女,59岁。被执行人:吴永发,男,40岁。申请执行人刘菊香与被执行人吴永发买卖合同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蛟民二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吴永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菊香欠款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吴永发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菊香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永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永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5年10月对被执行人吴永发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控,经查吴永发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登记。2015年10月26日对被执行人吴永发司法拘留十五日,其仍未能履行义务。将执行查明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刘菊香释明后,由于其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蛟河市人民法院(2015)蛟民二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初艳忠审判员  孙 扬审判员  郭春青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鲍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