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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罗田执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熊银辉与张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执字第00318号申请执行人熊银辉。被执行人张爱明。申请执行人熊银辉与被执行人张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5月20日本院作出的(2015)鄂罗田三民一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熊银辉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线索。本案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认为,该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罗田三民一初字第00083号���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尹 勇审判员 秦汉平审判员 杨建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雷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