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张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山东中轩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店区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接待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中轩股份有限公司,张店区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接待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张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中轩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店区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接待中心。本院在执行山东中轩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店区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接待中心购销酒水货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店区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接待中心与张店经协实业公司系一套机构,两个牌子,张店经协实业公司已被本院依法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8)张经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审 判 员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