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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杭州市拱墅区利尔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蔡君晖、汤薇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拱墅区利尔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蔡君晖,汤薇,韩国祥,杭州创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971号原告:杭州市拱墅区利尔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文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训波。被告:蔡君晖,男,汉族,1976年3月24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灯塔新村*幢*单元***室,身份证号码3301041976********。被告:汤薇。被告:韩国祥。被告:杭州创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国祥。原告杭州市拱墅区利尔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尔达公司)与被告蔡君晖、汤薇、杭州创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菲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利尔达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利尔达公司诉请:1、请求判令蔡君晖向利尔达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2、请求判令蔡君晖向利尔达公司支付利息2.096万元(自2014年11月21日暂计算至2015年3月31日,计131天,30万元*1.6%/30天*131天=2.096万元)3、请求判令韩国祥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请求判令创菲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相关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原告为实现该债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利尔达公司委托代理人许训波到庭参加诉讼。利尔达公司在庭审中当庭申请撤回对汤薇的起诉。本院认为利尔达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本院当庭口头裁定准许利尔达公司撤回对汤薇的起诉。被告韩国祥、创菲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8月9日,蔡君晖向利尔达公司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100万元,同日,利尔达公司与蔡君晖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蔡君晖向利尔达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8月9日至2014年8月8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6%,贷款本息归还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同日,韩国祥向利尔达公司出具一份《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承诺对蔡君晖与利尔达公司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利尔达公司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共同还款连带责任。同日,创菲公司与利尔达公司签订《企业保证合同》,为蔡君晖的1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利尔达公司将100万元汇入蔡君晖在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求实支行的个人账户。贷款到期后,蔡君晖未按约定时间向利尔达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利尔达公司在诉讼中自认,经催讨,蔡君晖已于2014年2月28日、2014年9月22日、2014年10月23日分三次分别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10万元、10万元,合计已归还70万元借款本金,截至2015年3月31日,蔡君晖尚欠30万元借款本金未还,利息已支付至2014年11月20日。韩国祥、创菲公司均未向利尔达公司履行共同还款承诺和连带保证责任。利尔达公司为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证明上述案件事实:1、个人借款申请表和个人借款合同各一份,证明蔡君晖与利尔达公司达成借款100万元的协议等内容。2、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证明韩国祥同意为蔡君晖的借款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3、企业保证合同、股东会决议,证明创菲公司自愿为蔡君晖的借款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4、汇款凭证,证明利尔达公司将100万元贷款发放蔡君晖的账户。本院经审查核对证据原件后,认为利尔达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能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故本院予以确认。蔡君晖、韩国祥、创菲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对事实进行抗辩和对证据进行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利尔达公司与蔡君晖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韩国祥向利尔达公司出具的《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利尔达公司与创菲公司签订的《企业保证合同》,上述合同和承诺书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均属合法有效,各签约当事人应按合同和承诺书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利尔达公司按合同约定向蔡君晖发放贷款100万元,蔡君晖理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但蔡君晖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经利尔达公司催讨,蔡君晖仅归还借款本金70万元,尚欠借款本金30万元及自2014年11月20日起的利息未还。韩国祥作为蔡君晖的共同还款连带责任人,未履行其共同还款连带责任的承诺。创菲公司作为蔡君晖的借款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各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利尔达公司诉请要求蔡君晖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30万元及自2014年11月21日起的利息,并要求韩国祥、创菲公司对蔡君晖的债务分别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和连带偿还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君晖归还原告杭州市拱墅区利尔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20960元(该利息计算至2015年3月31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韩国祥对上述被告蔡君晖的付款义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三、被告杭州创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蔡君晖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1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64元,由被告蔡君晖负担,被告韩国祥、杭州创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此分别承担共同和连带付款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梅琳人民陪审员  杨 鑫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谢燕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