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二初字第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玉兵与尹腊友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兵,尹腊友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二初字第00621号原告:张玉兵,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尹腊友,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兵诉被告尹腊友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国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雪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