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民终字第3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连宣尧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叶志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连宣尧,叶志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30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负责人:赵崇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宣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志春。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乐清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5)温乐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上诉人人民财保乐清支公司经依法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人民财保乐清支公司未在人民法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佩审 判 员 柯丽梦代理审判员 包 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赵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