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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04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范景霞与邢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4436号原告范景霞,女,汉族,生于1974年8月6日,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曹发晓,男,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锋涛,男,汉族,生于1978年12月26日,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景霞诉被告邢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景霞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范景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景霞撤回对被告邢锋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范景霞承担。审判员 :李国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龙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