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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荣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荣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602号原告:盘锦荣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法定代表人:吴艳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可先,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兴隆台区。被告:刘哲,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盘锦荣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刘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利学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哲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荣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盘锦荣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白利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向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