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执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朱华良与杨海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华良,杨海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1065号申请执行人朱华良,男,生于1974年7月29日,汉族。被执行人杨海君,男,生于1961年2月7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886号朱华良与杨海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杨海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朱华良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760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