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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朱华良与杨海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华良,杨海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1065号申请执行人朱华良,男,生于1974年7月29日,汉族。被执行人杨海君,男,生于1961年2月7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886号朱华良与杨海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杨海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朱华良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760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