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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刑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马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宁刑初字第80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农民。2011年2月2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3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8月4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2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5)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媛,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至2015年8月3日,被告人马某明知“伟哥壹号”、“海狗丸”等产品系假药,仍在宁海县跃龙街道斗门张路120号其经营的“闺房雅趣”性保健品店内进行销售。2015年8月3日,宁海县公安局民警在该店查获“海狗丸”24粒、“伟哥壹号”16粒、“Jules.cesar”96粒、“男根宝”22粒、“一片大好”2粒、“虫草益肾填精丸”6粒、“USAVIAGRA”1粒、“CROWN3000”12粒、“COCEN”82粒、“Erecto-100”1粒,共计262粒。经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Jules.cesar”、“COCEN”、“伟哥壹号”、“男根宝”、“海狗丸”、“虫草益肾填精丸”、“一片大好”、“USAVIAGRA”、“CROWN3000”应按假药论处。经宁波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其中“Jules.cesar”、“COCEN”、“伟哥壹号”、“男根宝”、“海狗丸”、“虫草益肾填精丸”、“一片大好”均检出西地那非成份。2015年8月3日,被告人马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函,宁波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扣押的假药,应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3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的假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孙巧浓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