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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执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伟与被执行人马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伟,马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执字第00520号申请执行人:朱伟。委托代理人:邓泉龙。被执行人:马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伟与被执行人马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伟表示:双方正在协商解决,该案可以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一初字第002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同海审判员  刘民俊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庆芳 搜索“”